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是指施工企業(yè)作為承包人與其內部生產職能部門、分支機構或者職工就特定業(yè)務及相關經營管理達成的權利義務關系。 內部承包是一種企業(yè)的經營模式,但我國法律法規(guī)沒有系統(tǒng)性的專門規(guī)定,屢禁不絕。 那么內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?
問題擴大
根據現(xiàn)行《合同法》 《招標投標法》及《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(一)》的規(guī)定,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主要有:
1、承包人未取得施工企業(yè)資質;
2、承包人超過資質等級;
3、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員借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(yè)名義簽訂施工合同
4、建設工程必須招標,未招標;
5、因建設工程中標無效簽訂的施工合同。
6、承包人與分包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。
7、承包人違法分包簽訂的合同無效。
8、未取得建設用地規(guī)劃許可證、建設工程規(guī)劃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手續(xù)的工程,施工合同無效。
9、中標合同中工程款低于原價的合同無效。
問題的解決
上述問題所說的情況應當屬于內部承包的一種,內部承包應當由個人或者公司內部機構獨立經營、核算,并根據公司參與程度,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認定。
一是公司下設項目管理機構,派駐項目負責人、技術負責人、質量管理負責人、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對該項目進行管理。 這些項目管理人員與公司有勞動關系,但工資只能由該項目經理或項目部發(fā)放,必須認定公司實際參與經營管理,公司與項目經理或項目部是法律上的內部承包關系
另一種是公司只是將該工程移交給項目經理或項目部組織施工,項目管理機構的組建和人員均由項目經理個人負責,且人員均與公司無勞動關系,公司只收取相應的管理費雖然該行為被稱為內部承包,但實際上是分包或國安行為,應認定雙方簽訂的《內部承包協(xié)議》無效。
